農村承包地,僅兩種情況下可以繼承,你搞透了嗎?
由于我國土地制度的特殊性,通常情況下,承包地是不能繼承的(這里主要指耕地,不包括林地)。很多農民朋友不理解,明明農村也有很多耕地都是一代代耕種,怎么就不能繼承了?今天我們就來把這個問題講透:
為什么說承包地不能“繼承”?
①家庭承包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不屬于個人財產
根據(jù)《土地承包法》,我國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是以“戶”為單位來分配土地的。換句話說,只要一個戶口之下,一直還有家庭成員在,就不存在繼承問題。即便父母去世,子女只要戶口沒有遷出,就順理成章還是同一個“承包戶”,何須繼承?
只有當一個承包戶下面的所有家庭成員都去世,這時候村集體就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②承包地不能繼承,是對集體利益的保護
為什么這么說呢?剛剛說到,當承包戶下面所有家庭成員都去世時,村集體就要收回承包地了。這種情況下,即便是該戶最后一位去世的家庭成員,其后代也無權繼承土地。
原因在于:假設承包權可以繼承,那么已經(jīng)把戶口遷到城市,甚至國外的家庭成員子女,最終也能獲取土地承包權,這就會造成農村土地外流,對村集體的整體利益造成傷害。
③雖然承包權不可繼承,但承包收益是可以繼承的
《土地承包法》第32條有規(guī)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也就是說,雖然土地承包權不能繼承,但承包收益是屬于承包人的私人財產,可以繼承。
所以,即便是發(fā)生家庭成員全部去世的情況,其后代雖然不能繼承土地承包權,但對于承包期間的投資收益,是有權拿回的。因此承包地不能繼承的規(guī)定,并不損害承包戶的利益。
承包權可以繼承的兩種特殊情況
文章開頭說了,我們前面討論的主要是耕地,但承包地還包括其他類型的土地,以下兩種類型的承包地,根據(jù)《土地承包法》是可以繼承承包權的。當然,各有一定的前提:
①林地:《土地承包法》第32條對于林地的繼承有單獨的說明:“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業(yè)內普遍認為,這是因為林地投資周期長,見效慢,因此情況特殊,準許繼承,但前提是必須在承包期內。
②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guī)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jīng)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
這類土地,一般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因此通過招標、拍賣等形式來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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