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收購玉米獲刑再審改判無罪成法治經典案例
2017-02-23
法制網4640
核心提示:近日,備受輿論關注的“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再審改判無罪,引發(fā)輿論場沸騰。最初,該案被官方通報時,是作為典型案件用以普法,并未引發(fā)輿論關注。兩個月后,經過媒體報道卻引發(fā)爭議。
【輿情綜述】
近日,備受輿論關注的“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再審改判無罪,引發(fā)輿論場沸騰。最初,該案被官方通報時,是作為典型案件用以普法,并未引發(fā)輿論關注。兩個月后,經過媒體報道卻引發(fā)爭議。法學專家、農業(yè)專家紛紛表示,相關制度已不符合時代背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過重。之后,法指令再審,推動案件改判,獲得輿論稱贊。法制網輿情監(jiān)測中心通過梳理輿情發(fā)展過程,總結經驗教訓,以供參考。
【輿情事件】
1.以案普法初衷未料引發(fā)爭議
這起輿情風波需追溯至2016年5月5日,“@臨河區(qū)法院”發(fā)布通報稱,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間,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村民李輝(系化名,真名王力軍)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2015年底,經群眾舉報,李輝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獲,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16年4月15日,李輝被臨河區(q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該微博詳細描述案情,以案普法,并表示“此案的發(fā)生,給廣大農民敲響了一記警鐘,涉及到基礎糧食、農資的收購、批發(fā)等經營行為一定要取得相關部門許可”。該案情通報并未引發(fā)社會各界過多關注。
2016年7月3日,新華社對該案進行報道,基本引用官微通報原文,卻引發(fā)輿論場軒然大波,網易網相關新聞討論量達33萬人次。輿論爭議首先針對判決結果。7月5日,騰訊評論認為該案“很可能是錯案”,提出“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經營罪的‘口袋罪’遺傳基因,已經表現得很明顯。如果再不加警覺,它甚至可能會一步一腳印擴張成一個沒有限制的罪名”。7月7日,人民網發(fā)文援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張起淮等專家的觀點,認為該案判決雖于法有據,但《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滯后于現實所需,農民收購玉米未擾亂市場秩序,反而對糧食市場有益,工商部門行政處罰即可,無需追究刑事責任,該案處罰偏重?!赌戏健返让襟w也發(fā)文評論“判刑冤不冤?”
輿論爭議另一焦點則針對糧食收購許可證的必要性。騰訊網“今日話題”欄目發(fā)起的網絡調查有1萬余人參與,其中95.69%的網民表示不知道收購玉米需要辦證;84.6%的網民認為國內糧食市場應該充分放開。7月7日,《新京報》報道稱,當事人王力軍表示曾去辦過證,但是手續(xù)很多,要求有固定的場所、收購點、注冊資金等條件限制,很難辦下來。7月9日,《農民日報》評論指出,糧食收購許可證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時至今日,其權威和實際作用已發(fā)生變化,相關規(guī)定和管理陷入尷尬境地。“這起判決以頗富爭議的方式,為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提供了一個契機。廢除糧食收購許可證,別再拖了。”輿論熱議后,輿情暫時平緩。
2.法指令再審重建司法信心
法的介入,為這起輿情帶來了轉機。2016年11月24日,新華社發(fā)文《糧食收購許可證被廢有人曾因“無證收糧”獲刑》稱,近日,糧食局出臺《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個體,今后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不用再辦理糧食收購資格,糧食收購許可證制度被廢止。
2016年12月30日,新華社報道稱,法就此案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巴彥淖爾中院再審。法指出,刑法對非法經營行為的列舉,規(guī)定的一個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項規(guī)定應當特別慎重。就本案而言,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眾多網民為法此舉點贊。
2017年2月13日,巴彥淖爾中院開庭再審此案,引發(fā)輿論高度關注。整個庭審過程非常順利,控辯雙方均認為王力軍的行為不具備刑事處罰性。但在王力軍的行為是否具備行政違法性上,控辯雙方產生分歧,法庭宣布擇日宣判。新華網、人民網等各大媒體均予以報道,截至2月14日,相關新聞報道達419篇,網易網相關新聞討論量達30余萬人次,新浪微博話題“#無證收購玉米獲刑#”閱讀量達40.1萬。
2月17日,據中青在線報道,巴彥淖爾中院公開宣判,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王力軍無罪。王力軍表示將提交賠償申請,并要求返還罰金。18日,澎湃新聞網報道,該案再審審判長答記者問,解析該案再審和改判的依據,并解釋法官、檢察官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
再審改判后輿情再掀高潮,媒體紛紛解讀其法治意義。2月19日,《新京報》評論稱,該案改判并不是個簡單的冤案平反,而是個強烈的司法政策信號。在改革愿景與法律、政策的落差中,發(fā)揮司法智慧,體現司法“善為”。20日,《光明日報》評論指出該案的幾點標桿意義。其一,此案開了法對基層法院生效判決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先河;其二,此案是在沒有申訴的情形下,法主動啟動再審糾錯程序,體現了法的擔當和高度社會責任感;其三,此案對刑事審判中如何適用刑法在個罪中規(guī)定的兜底條款判罪,具有重大指導意義。截至2月22日12時,再審改判相關新聞報道達937篇,相關評論15篇。
【網民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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