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yè)廳 浙江省財政廳做好2016年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
浙農專發(fā)〔2016〕100號
各市、縣(市、區(qū))農業(yè)(農機)局、財政局(寧波不發(fā)):
根據(jù)農業(yè)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浙江等3省2016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方案的意見》(農辦財〔2016〕65號)和《浙江省省級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浙農專發(fā)〔2016〕67號)要求,現(xiàn)就做好2016年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以下統(tǒng)稱“新產品補貼”)工作通知如下:
一、補貼產品與范圍
列入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的產品為單軌運輸機、履帶自走式方草捆打捆機、熱泵型谷物烘干機等3類。列入省級農機購置補貼的產品為水平自動控制系統(tǒng)、食用菌料裝瓶(袋)機、食用菌料制備設備(混合機)、自走式大豆采摘機、多用途履帶式耕作機等5類。
新產品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新產品可以進行推廣鑒定的,應獲得省級以上有效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無法獲得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的,應有省級以上權威機構出具的農機產品定型鑒定報告(包括基本配置和主要性能技術指標等)。
新產品補貼在全省范圍實施,所購置的新產品原則上在當?shù)厥褂谩?/p>
二、實施步驟
新產品補貼工作分階段進行,階段實施時間截止到2017年3月底,經評估后確定是否實施下一階段補貼。對問題頻發(fā)、成效不明顯的產品,將適時進行調整或停止補貼。
三、補貼操作
實行“自主購機、敞開補貼、先買后辦、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操作方式,新產品補貼額一覽表由省農機局另行公布。補貼對象、操作程序按照省農業(yè)廳、省財政廳《關于2015-2017年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意見》(浙農計發(fā)〔2015〕9號)執(zhí)行,與現(xiàn)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辦法相同。各地應優(yōu)先滿足村集體經濟組織、規(guī)范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家庭農場的補貼需要,對所購新產品數(shù)量超出農業(yè)生產需求的可以適當進行控制。
補貼產品應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補貼申請,需現(xiàn)場安裝的產品安裝完成后才能提出補貼申請。逾期未提出補貼申請或未安裝完成的視為放棄補貼資格。各地原則上要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新產品補貼資金結算工作,對未按時完成結算的補貼產品,原則上不再予以補貼。
四、責任義務
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yè)分別對其提交的新產品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申請資料的合規(guī)性進行審核。補貼新產品的銘牌、機體鋼印(拓印膜)、補貼標識噴涂(粘貼)等應符合和我省有關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規(guī)定。生產企業(yè)對其申報的新產品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guī)性負責,并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補貼額、違規(guī)責任等作出承諾。新產品補貼資格或補貼經銷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其生產企業(yè)和經銷商自行承擔。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政策性強。各地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定補貼工作方案,并認真抓好組織實施。注重統(tǒng)籌推進,將新產品補貼工作和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與農業(yè)“機器換人”示范工程實施緊密結合起來。各市要加強對轄區(qū)縣(市、區(qū))新產品補貼工作的督促指導。
(二)加強宣傳引導。新產品補貼是一項支農惠農的新政策。各地要堅持媒體宣傳與上門宣傳相結合,迅速組織開展政策宣傳與解釋,讓農戶知曉政策內涵,了解補貼新產品的性能用途。結合秋收冬種農業(yè)生產,積極引導有需求的農戶購置補貼新產品。督促農機經銷企業(yè)切實做好購機農戶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保證機具質量,引導農民買好機、用好機。
(三)加強監(jiān)督檢查。要將新產品補貼納入縣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照要求及時公開新產品補貼各類信息。適時組織抽查和用戶回訪,了解掌握補貼動態(tài),包括補貼產品的價格、質量和售后服務情況,以及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等。公開投訴渠道,認真做好投訴案件核查處理工作。對生產企業(yè)違反相關規(guī)定及自身承諾,出現(xiàn)補貼比例超過其承諾限額、產品配置和性能未達到補貼要求的,一經發(fā)現(xiàn),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可先行暫停該產品在當?shù)氐难a貼資格,同時將相關材料報送省農機局。
(四)加強績效管理。階段政策實施結束后,各地要認真總結評估政策實施情況,包括機具補貼情況、政策實施效益、政策實施主要做法、存在的問題、政策完善建議以及其他新產品推薦等,并形成績效報告。各市請于2017年4月10日前將新產品補貼績效報告報送省農機局。各地的評估結果將作為下一階段政策調整完善的參考依據(jù)。
浙江省農業(yè)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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