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轉讓手續(xù)未辦全引發(fā)官司
2014-09-10
肇慶都市報道9750
核心提示:廣東肇慶市廖某將自己的拖拉機轉讓給別人,但并未辦理過戶登記,因此惹來了官司。雖然最后并未對其造成什么損失,但還是給即將要辦理拖拉機轉讓的人提了個醒,做好轉讓交接,以防麻煩纏身。
拖拉機
事情原委
去年廣東市民張森駕駛拖拉機與開摩托車的陳華在高要發(fā)生了碰撞,事故造成陳華受傷,在中先后花去醫(yī)療費46681.71元。張森賠付了2000元醫(yī)療費后,就拒絕支付其他費用。于是,在事件中承擔主責的陳華向法院起訴張森,追加賠償。
法院依據(jù)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廣東省2013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陳華的舉證情況,認定陳華因事故造成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以及車輛損失和鑒定費等合共92355.91元。另查明,肇事拖拉機登記車主為廖某,但廖某于2008年將該拖拉機賣給伍某,伍某再轉賣給張森,均沒有辦理過戶登記。而且,張森并未為該拖拉機投保交強險。
高要法院法官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廖某作為原車主,不應對本次事故承擔連帶責任。依據(jù)《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張森賠償陳華60923.71元,駁回陳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觀點
肇慶中級法院法官認為,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主要爭議焦點是拖拉機原車主廖某是否應當就張森的賠償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車輛轉讓雖未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但是已經(jīng)交付的,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為受讓人,原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雖然廖某為涉案拖拉機登記在冊的所有人,但其已經(jīng)將車輛轉讓并實際交付,現(xiàn)該拖拉機的實際占有人為張森。廖某既不能實際使用占有該拖拉機,也不享有該車的運營收益,對該拖拉機發(fā)生交通事故更沒有控制力。”
肇慶中院法官認為,根據(jù)《侵權責任法》和《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張森未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對陳華的相關損失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余下未賠償部分,因張森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張森應對余下未賠償損失部分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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