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農地入市"試點尷尬前行
2014-01-13
《經濟參考報》7230
“自開展流轉以來,共辦理流轉供地手續(xù)3370畝,吸引了大批投資者前來興業(yè),街道財政收入從1999年流轉前的2579萬元增長到2012年的4億元。”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龍山街道辦事處相關負責人說,城鎮(zhèn)化進程加快了,農民居住向鎮(zhèn)區(qū)集中了,還享受到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然而,建設用地流轉也存在“短板”。記者了解到,盡管寧國市城鄉(xiāng)土地交易中心目前已規(guī)范流轉集體土地5300余畝,但這都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由于抵押融資渠道不暢,以及相關配套政策不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至今還沒有交易。
“土地‘轉’金融不‘轉’,基層反映很強烈。”肖宏亮坦承,雖然省里和市里都出臺了規(guī)定,但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卻不“買賬”。2011年8月,寧國市出臺辦法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進行抵押融資。隨后,他找到銀行,銀行反饋稱由于風險因素和處置難度,集體建設用地一般不能抵押,銀行不愿進行抵押融資。
蕪湖市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也遭遇類似情況。蕪湖市國土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規(guī)定,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同地同價,但銀行執(zhí)行起來卻打了折扣,如國有土地一般能貸評估價的70%,但集體建設用地只能貸50%左右,這還是同地不同權的。
蕪湖市紅星凈化濾材有限公司流轉了12畝集體建設用地。“當初承諾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可到銀行抵押融資時還是不一樣。我咨詢了銀行,公司的用地只能貸300萬元左右,而要是國有土地就能貸500多萬元。”公司總經理胡忠福無奈地說,現在公司的產品供不應求,就因為缺乏資金,不能擴大再生產,影響了企業(yè)的發(fā)展。
據悉,安徽省的土地新政策強化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本屬性。根據指導意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納入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土地交易市場。
“我最關注的就是這項政策了,2013年流轉了5000余畝土地,之前因沒有抵押物,一般很難從銀行貸到款。”蚌埠市懷遠縣鵬飛現代農業(yè)專業(yè)合作社理事長路鵬飛高興地說,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作抵押物,他就不用再愁貸款問題了,希望政策能盡快落實。
法律“紅線”制約改革進展
在土地改革試點地區(qū),普遍存在一些顧慮,如頂層設計不明晰,造成依法工商登記難;存在法律“紅線”掣肘,一些改革因此進展緩慢。
據寧國市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介紹,盡管2013年的中央1號文件提出“鼓勵農民興辦專業(yè)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類型合作社”,但對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尚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導致工商登記時無法可依,不能真正成為市場獨立法人,阻礙了集體土地的上市交易。
農村集體土地的多頭管理,給賦權于農民帶來難度。據了解,林地、承包地、宅基地等分別屬于林業(yè)、農業(yè)、國土等不同部門管理,土地確權工作協(xié)調比較難。由于歷史原因,目前已確權的林地、承包地的實際測量面積與林權證、土地承包使用權證記載的土地面積出入較大,量化股權時經常產生爭議,阻礙了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推進。
因缺乏政策和法律支持,導致改革進展緩慢的例子也并不鮮見。為深化農村金融服務,推進適度規(guī)模農業(yè)發(fā)展,合肥市自2012年3月起,選擇在長豐縣率先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以保障農業(yè)產前、產中、產后的種苗農資和服務資金需要。
根據試點要求,凡在長豐縣域范圍內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或基礎設施投入在30萬元以上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工商戶、農業(yè)企業(yè)和農村經濟組織,符合規(guī)定即可辦理貸款業(yè)務。該項業(yè)務以依法依規(guī)、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為原則,堅持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改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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